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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业务

时间:2019/3/27 10:24:22   浏览:2192

第十七条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可以接受委托,代为办理下列部分或者全部业务。

(一)订舱、仓储。

(二)货物的监装、监卸,集装箱拼装拆箱。

(三)国际多式联运。

(四)国际快递、私人信函除外。

(五)报关、报检、报验、保险。

(六)缮制有关单证,交付运费,结算、交付杂费。

(七)其它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务。

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应当在批准的业务经营范围内,从事经活动。从事前款有关业务,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需经有关主管机关注册的,还应当向有关主管机关注册。 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之间也可以相互委托办理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业务。

第十八条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应当遵循安全、迅速、准确、节省、方便的经营方针,为进出口货物的收货人、发货人提供服务。

第十九条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必须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收费标准,并在其营业地点予以公布。

第二十条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从事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务,必须使用经税务机关核准的发票。

第二十一条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应当于每年3月底前,向其所在地的地方对外贸易主管部门报送上一年度的经营情况资料。

第二十二条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以不正当竞争手段从事经营活动。

(二)出借、出租或者转让批准证书和有关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务单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