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是:首页 > 行业动态 > 行业法规 > 详细
第三章审批程序

时间:2019/3/27 10:23:20   浏览:2230

第九条申请设立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申请人应当向拟设立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所在地的地方对外贸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地方对外贸易主管部门提出意见后,转报国务院对外贸易经济合作主管部门审查批准。 国务院部门在北京的直属企业申请在北京设立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的,可以直接向国务院对外贸易经济合作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国务院对外贸易经济合作主管部门审查批准。

第十条申请设立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应当报送下列文件:


(一)申请书。

(二)企业章程草案。

(三)负责人和主要业务人员的姓名、职务和身份证明。

(四)资信证明和营业设施情况。

(五)国务院对外贸易经济合作主管部门规定的其它文件。

第十一条地方对外贸易主管部门当自收到申请设立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的申请书和其它文件之日起45天内提出意见,并转报国务院对外贸易经济合作主管部门。 国务院对外贸易合作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设立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的申请书和其它文件之日起45天内决定批准或者不批准;对批准设立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颁发批准证书。

第十二条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应当凭国务院对外贸易经济合作主管部门颁发的批准证书,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企业登记、税务登*鞘中*

第十三条申请人自收到批准证书之日起180天内无正当理由未开始营业的,国务院对外贸易经济合作主管部门应当撤销批准证书。

第十四条批准证书的有效期为3年。

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在批准证书有效期届满时,需要继续从事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务的,应当在批准证书有效期届满的30天前向国务院对外贸易经济合作主管部门申请换领批准证书。 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未依照前款规定申请换领批准从事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务的资格自批准证书有效期届满时自动丧失。

第十五条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终止营业,应当依照本规定第九条规定的设立申请批准程序,报告所在地的对外贸易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对外贸易经济合作主管部门并缴销批准证书。

第十六条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申请设立从事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务的分支机构,应当依照本章规定的程序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