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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设立条件

时间:2019/3/26 14:32:38   浏览:2023

第七条设立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根据其待业特点,应具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其从事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务相适应的专业人员。

(二)有固定的营业场所和必要的营业设施。

(三)有稳定的进出口货源市场。

第八条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经营海上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务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500万元人民币。

(二)经营航空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务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300万元人民币。

(三)经营陆路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务或者国际快递业务的,注册资本最代限额为200万元人民币。

经营前款两项以上业务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其中最高一项的限额。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每设立一个从事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务的分地机构,应当增加注册资本5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