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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罚则

时间:2019/3/27 10:25:21   浏览:3602

第二十三条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违反本规定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由国务院对外贸易经济合作主管部门予以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未在限期内改正的,可以撤销其批准证书。

第二十四条违反本规定的规定,擅自从事本规定第十七条规定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务的,由国务院对外贸易经济合作主管部门取缔非法经营活动,并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五条违反本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可以依法设立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协会,协会依照其章程对人员进行协调指导、提供服务。

第二十七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